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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用工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个人在两地或两家单位同时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通常表现为重复缴纳社保和个税(特指工资薪金所得)。这类情况可能通过《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外地人才落户审批材料等间接反映出来。
对于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而言,只要最近三个月内无重复用工记录,一般可正常提交。若存在2019年及之后的重复个税申报,可通过年度汇算清缴进行合并;如需处理已申报记录,可前往其中一家单位所属税务所办理个税合并,并由实际缴纳社保的单位出具《同意兼职证明》,重复申报单位提供《兼职情况说明》。

涉及重复缴纳社保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若用于积分加分,需提交《情况说明》,主动扣除重复缴纳的时间段。目前各区人才中心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尺度不一:部分区接受说明并扣减时间,也有反馈直接不予受理相关落户申请,建议提前咨询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体执行口径。
针对档案中因材料交叉印证而暴露的重复用工问题,解决路径较为繁琐。例如,外地最后一家单位与上海首聘单位存在3个月以内的社保重叠,通常可解释为原单位未及时停保,人才部门一般予以认可;但若重叠超过3个月,或来沪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出现外地社保缴纳,则难以被接受。
若档案材料本身反映出重复用工事实(如多地《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时间冲突),由于正规档案保管机构不允许个人接触或修改档案内容,常规做法是通过异地调档“净化”档案:
从当前保管档案的人才中心复印所需关键材料;
借助上海及户籍地以外的第三方城市人力资源公司,以其名义开具《调档函》(该地无需实际缴纳社保,仅凭《劳动合同》即可);
第三,在确保上海单位完成离职手续(多数区要求实际停缴社保)后,将档案调至该第三方城市人才中心;
第四,参照档案补建流程,依据此前复印材料重新整理全套文件,并选择接收政策较宽松的城市暂存档案;
以“外地失业”为由从户籍地开具《调档函》,将档案调回户籍地人才中心。
待正式申请上海落户时,再由户籍地对应层级的人才机构将档案调入上海——此时档案中已无重复用工痕迹,符合审核要求。
上海本地同一公司当月退缴社保后无法立即重新招工参保(含基数调整),只能撤销原退缴操作。为保障社保连续性,可在确认当月社保已缴的前提下,于次月25日前通过合规代缴机构过渡一个月,后续再转回实际用人单位。
很多人以为只要积分达标就能顺利推进后续流程,却忽略了社保与个税记录的一致性、档案材料的逻辑闭环等隐性门槛。凡图咨询可为你免费评估当前社保、个税及档案状态是否符合积分申请或落户的合规要求,帮助识别潜在风险点,梳理材料逻辑链条,避免因历史用工痕迹导致申请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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