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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第一个月,公司没给缴社保,这种情况不少人都碰到过。有人觉得反正还没转正,等转正了再缴也正常——这个想法本身就踩在了法律红线上。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说得非常清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必须”不是商量语气,是强制义务。条文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指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

劳动关系从什么时候算起?《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给出了答案:用工之日起建立。你第一天去上班,哪怕还没签合同,劳动关系就已经存在了。试用期当然属于用工期间,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的社保缴纳义务完全一样。
《劳动法》第十七条进一步把这个逻辑钉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是合同之外的一个“观察期”,它本身就是合同的一部分。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社保就必须同步跟上,跟转没转正没有半点关系。
有些企业把试用期当成“考察期”,单方面决定暂缓缴社保,觉得转正了再补。但法律不认这套操作,拖缴、漏缴都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落到上海落户,这个问题的分量更重。
居转户、人才引进、留学生落户,几乎每一条路径都会审核社保缴纳的连续性和合规性。中断一个月可能就影响到累计年限的计算,更别说被查出单位违规未缴,直接拖慢整个申请节奏。
试用期不缴社保,不只是一个劳动权益问题,它还可能悄悄关上落户的窗口。社保记录属于硬材料,补缴和正常缴纳在审核中不是同等对待的,有些区对补缴的认可度很低。
遇到这种情况,最直接的做法是和用人单位沟通,要求依法补缴。沟通不成,保留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入职记录,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不要因为还在试用期就选择忍耐——这段时间的社保断档,代价比你想象的要大得多。
社保合规性在落户审核中的权重在稳步提升。凡图落户咨询在处理各类申请时,会重点核查客户社保的连续性和基数匹配度,帮助申请人提前排除这类隐性障碍。
劳动权益和落户资格经常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下次换工作,试用期社保的问题,值得从一开始就跟用人单位确认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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