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上海户口落户政策,落户上海“权”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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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上海户口落户政策,落户上海“权”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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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落户上海的形式有哪些?具备哪些条件配偶才可以随迁落户上海?上海居转户申请上海户口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上海户口落户政策!早做准备!

  

  

2021最新上海户口落户政策,落户上海“权”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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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居住证累计满七年,需要职称或者社保基数2倍,如果4年内连续36个月社保是上海平均薪资3倍以上,居住证可缩短至5年

  

申办条件

  

一、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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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一年时间,留学生回国,满足落户条件的回上海后交6个月一倍社保,即可申请落户。申请周期一般3-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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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3、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5、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配偶一方办理落户,可选择随迁,有相关条件审核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20〕1号)规定: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并提供前述材料。

  

(1)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配偶可以随迁:

  

(2)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可视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配偶可以随迁。

  

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并提供前述材料。

  

注: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议走人才引进落户上海。

  

相关阅读:配偶申请上海户口办理流程看这里!附详细攻略

  

与上海户口持有人结婚,结婚10年后可通过投靠方式落户上海

  

老人投靠、孙辈投靠落户上海:

  

老人投靠:指的是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但是这种投靠方式只有原本是上海户籍的人,因工作在外地落户的,现在年迈需要回来上海落叶归根的,可以投靠子女或其他亲属落户。

  

而作为新一代落户上海人,外地户籍父母是无法投靠的哦。

  

孙辈投靠:支内、知青的孙子孙女,符合一定条件的,年龄在16-25之间的可以走孙辈投靠落户上海。

  

夫妻投靠落户上海: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五)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六)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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