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上海关于老人投靠落户上海政策解读

(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一)夫

2020上海关于老人投靠落户上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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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补充说明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上海户籍的人员,后经由上海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上海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上海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上海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上海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上海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来源:上海养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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