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武汉落户方法、材料、新政、投靠落户、落户申请表、购房落户

全面的整理一下武汉的落户政策。【一】:大学生学历落户【二】:随迁落户1、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由结婚5年调整为1年)2、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4、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三】:技术、人才类落户1、国家、省

2022年武汉落户方法、材料、新政、投靠落户、落户申请表、购房落户

  

全面的整理一下武汉的落户政策。

  

【一】:大学生学历落户

  

【二】:随迁落户

  

1、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由结婚5年调整为1年)

  

2、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4、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三】:技术、人才类落户

  

1、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

  

2、“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

  

3、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4、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5、高技能人才落户

  

6、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四】:积分落户(常态化,调整标准)

  

【五】:市外迁入落户、市内迁移落户

  

1、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由创业就业2年变为1年)

  

2、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由创业就业2年变为1年)

  

3、开发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4、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5、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六】、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

  

【七】:买房落户

  

【八】:其他

  

1、创业就业落户(新城区交6个月社保或创业经营6个月)

  

2、重点企事业单位“0门槛”落户

  

3、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4、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

  

武汉落户政策的几大新变化:

  

2021年11月中旬放宽武汉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近日,《湖北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到2025年,湖北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从2020年的62.89%,提升到65%,力争达到67%。武汉城市圈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0%以上。

  

《方案》明确了8个方向的37条具体举措,提出对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取消在武汉中心城区落户限制。探索武汉城市圈内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累积互认。

  

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非户籍常住人口。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实施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异地就医备案和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跨省通办”。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制定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权退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流转和集体资产股权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资格权退出等实施办法,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土地流转承接机构等方式,建立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资格权在自愿前提下的有偿退出机制。

  

2021年11月5日总部企业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2021年11月5日,武汉市公布了《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1、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

  

2、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2021年9月11日武汉发布落户新政

  

2021年9月11日,武汉市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相关条件的实施意见》。

  

1、新城区落户:社保满6个月(由之前的2年调整为6个月),无需自有房屋,租房也可落户。

  

2、新城区平迁入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自有房屋+1年社保(由之前2年调整为1年)。

  

3、夫妻随迁:结婚满1年可夫妻随迁至中心城区,无需自有住房,租房可随迁(由之前结婚5年调整为1年)。

  

4、积分入户:达到规定分值后可随时办理,无需等待一年一次集中办理。

  

5、重点企事业单位职工:“0门槛”落户。

  

具体明细如下:

  

(一)明确引进企业员工落户条件。对市、区研究同意引进且注册资本和纳税落地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落户。成建制迁入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成建制申请落户。

  

(二)调整就业创业落户条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下同)、功能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满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者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均可申请落户。

  

解读:男不满45岁,女不满35岁的非武汉户口人员在远城区(新城区)、功能区(不含中心城区),就业创业6个月即可申请落户!(只能申请新城区落户,不过只要能落户就具有全市的购房资格)

  

(三)调整随迁落户条件。夫妻、子女随迁申办户口,将在本市有合法自有房屋的条件调整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风景区,下同)夫妻随迁的申办户口条件,由夫妻登记结婚满5年放宽至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

  

(四)调整大学生落户及随迁条件。积极推动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在汉落户,大学生年龄条件不变,大学生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五)推行积分入户常态化。增加“合法稳定住所、社保缴纳年限、持有效居住证年限”分值,调整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等基础指标权重,由占总分值50%调增到占比60%,保障长期在汉工作生活的普通劳动者落户。探索积分入户常态化申办机制,由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调整为常态受理,申请人达到规定积分值即可办理落户。

  

(六)调整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功能区、中心城区条件。新城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功能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并在中心城区、功能区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满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1年以上(不含补缴),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均可申请落户。

  

2021年7月29日拟调整武汉积分入户管理方法

  

2021年7月29日,武汉市发改委发布了《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相比2019年版,本次征求意见稿重点指标分值发生明显改变。

  

积分入户申请条件:

  

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③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④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

  

2021年6月11日深度放宽落户限制,降低落户门槛

  

2021年6月11日,湖北省印发《2021年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

  

1、深度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取消除武汉市外全省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2、进一步降低武汉市落户门槛,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机制。

  

①推动武汉全面落实取消进城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条件。

  

②改进积分落户办法,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武汉在校大学生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随迁,其中父母、未成年子女凭亲属证明关系办理(父母不受年龄限制),配偶凭结婚证办理,一起落入公共户。

  

此前在校大学生或者已经毕业的大学生落集体户,落户后可买房,但是没买房的话,父母、配偶、子女都不能随迁。而且此前,很多学校只给大一新生落户,如果错过了大一落户的机会就比较难落户了,但现在来看,只要在校还没毕业,都可以落户。

  

【一】:大学生落户武汉45岁以下专科即可全家落户武汉

  

一、大学毕业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认证)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45周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毕业生;

  

2、毕业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需提供的材料1、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武汉公安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均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毕业证丢失的,由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登陆账号供民警核查学籍信息;

  

3、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4、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存在户籍信息与学历信息不一致的,因学校录入错误造成的,需提交学校证明原件、招生名册及录取通知书等学籍档案中相关材料(盖章的复印件);因办理变更更正姓名或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

  

(1)申请提交材料。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落户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核发证件。户籍窗口民警审查,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含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手持《户口迁移证》的);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重复户口或重身份证号未处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依法处罚。

  

(3)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和《户口迁移证》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打印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4)档案资料管理。申办落户所需材料由受理窗口收取装订成卷,分局统一存档备查。

  

2、网上受理:

  

(1)上传提交材料。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武汉公安网上服务”,拍照或扫描上传落户需提交材料。(2)网上受理审核。各分局户籍窗口每日在“武汉公安网上服务”受理审核,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操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3)核发准迁证明。已“审核通过”的,于2个工作日内在人口系统中开具《准予迁移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加盖“网上办”印章,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邮政快递寄送或现场领取方式予以核发。

  

(4)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归档手续,派出所应认真审核落户所需材料原件,准确无误的,打印户口簿或社区公共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并依法处罚。(5)档案资料管理。派出所户籍窗口收取的落户所需材料要装订成卷,定期交分局统一存档备查。

  

(四)办理期限材料准确齐全的,窗口受理的现场办理;网上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办理机构名称:各区公安分局办理机构地址:落户所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机构电话:

  

这次调整与之前政策到底存在哪些不同呢?

  

“45岁以下专科可全家落户武汉”,“博、硕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取消‘自有房屋’和‘婚龄’限制”,“大学生可24小时网上申请”。

  

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年龄不满45周岁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可凭毕业证申请登记为武汉市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随迁落户。

  

一是“全员”放开落户。将落户学历范围放宽至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认证)。同时,年龄均放宽至不满45周岁,博、硕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与之前相比,落户范围覆盖至所有大学生。

  

二是“全家”解决落户。大学生落户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与之前相比,取消“自有房屋”和“婚龄”等条件限制。让大学生举家落户,切实解决大学生安居之忧。

  

三是“全时”办理落户。大学生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可24小时网上申请落户。

  

热点问题详解

  

Q:此次学历放宽到大专,请问具体包括哪些大专?成教的大专可以吗?A:此次大学毕业生学历放宽到大专,是包括经教育部认证的,所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国外高校的同等学历)。

  

Q:配偶和子女随迁有婚龄、房产的限制吗?A:此次调整后,大学毕业生办理落户时,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及有无房产的限制。调整前,按大学毕业生落户的,也可以依照此政策办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

  

Q:申请人及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是在哪里落户?大学毕业生落户办理随迁配偶和子女,在本市又无房产的,可在现居住地的社区公共户地址上单独立户,打印单独的户口簿。大学生落户办理流程

  

大学生落户可在窗口现场办理或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现场办】

  

大学毕业生可持《申报户口登记表》、毕业证、学历证明、居住证明等到拟落户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经审核后,对申请材料准确齐全的,当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含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手持《户口迁移证》的)予以办结。随迁配偶和子女的,还需提供关系凭证。

  

(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有重复户口或重公民身份号码未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网上办】

  

大学毕业生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武汉),通过“武汉公安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的,分局户籍窗口民警应每日审核,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对已审核通过的,民警应于2个工作日内,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加盖“网上办”印章)。

  

网上仅办理大学毕业生本人落户,不办理随迁业务,并请在操作前,先行下载“证照卡包”进行实名注册。

  

?湖北公安政府服务平台大学生落户流程:

  

第一步,进入官方网站,注册登录账号;

  

第二步,在首页下方,点击“办事”

  

第三步,点击“大学毕业生落户”,查看办理条件以及申请材料后,点击右上角的“申报”,即可开始申报;

  

第四步,选择办理的区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资料,选择办理方式(窗口办理或邮递服务)即可确认提交;

  

第五步,最后确认事项后,等待短信确认即可;通过审核——短信样式未通过审核——短信样式

  

?湖北政务网大学生落户新流程:1.首先进入湖北政务网后,点击登陆湖北政务网,然后选择返回首页;

  

2.之后,点击湖北省,选择武汉市,然后将位置定位到武汉,点击“确定”;

  

3.跳转页面后,在网页的右侧,按图中操作,点击“特色服务”旁的查看更多,找到“合作平台”,然后点击“市公安服务”;

  

4.点击证照卡包登录,打开手机APP软件,证照卡包扫码登录,如果没有证件卡包的小伙伴,需要提前下安装。5.进入页面后,点击办事

  

6.点击“治安”然后点击“大学生落户”,查找“大学毕业生(专科、本科)落户”或“大学毕业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

  

7、点击其中一个选项后,选择你落户相对应的区域服务站,即可;

  

8、在业务办理栏中,选择“在租住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即可办理;

  

【二】:随迁落户

  

一、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方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由5年调整为1年)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需提供的材料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四)办理期限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二、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四)办理期限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一)办理条件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

  

3、投靠人为退休或无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到标准,另一人可随迁入户);

  

4、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原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退休证或无业证明;

  

4、投靠人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情况证明件(包括投靠人原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原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5、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同时投靠或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父母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四)办理期限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四、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父母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四)办理期限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三】:技术、人才类落户

  

一、国家、省、市评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湖北省“BR计划”、“武汉HH英才(战略科技人才、产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武汉GJ”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人才计划等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二)需提供的材料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委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等证明;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有随迁配偶、子女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民警审查,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重复户口或重身份证号未处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依法处罚。

  

(四)办理期限材料准确齐全的现场办理。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业信息和企业在本市连续缴税1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四、高技能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在本市连续就业创业1年以上;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就业人员提供工作岗位与高级职业资格对应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经营范围与高级职业资格对应的工商企业信息、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企业在本市连续缴税1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五、“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为市政府相关部门连续2年确认的“四上企业”(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单位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四上企业”在新城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四上企业”在开发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高管职务任职文件等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名称:武汉市公安局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

  

六、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近3年在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等特殊贡献者;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模范、劳动奖章、见义勇为证书等相关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名称:武汉市公安局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

  

【四】:积分落户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相比2019年版《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发生以下9大变化。

  

原文: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积分规则,申请人积分累计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最终入户名单由市公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网上申请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加积分入户: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宅用房);

  

(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七条积分入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季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入户办理阶段。

  

第八条积分入户申报时间为当年3月、6月、9月、12月1-10日。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和窗口两种方式提交。网络申请通过“武汉公安”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注册登录“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办理;窗口申请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受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九条受理申请后,公安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赋分结果。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拟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积分入户申请受理后,积分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分数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对申请受理、审核等有异议的,申请人在相关部门审核赋分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向受理、审核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核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积分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申请人总积分=左边加分右边指标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第十三条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不重复计算,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四条积分入户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最高分值60分。1.申请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60分;2.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40分;3.在本市合法租赁住宅用房或者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宅类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6分,累计不超过60分;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5分。

  

(二)社会保险指标,最高分值60分。以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6分。4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曾在武汉城市圈城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年限纳入我市累计认可。

  

(三)居住证指标,最高分值60分。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6分。4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曾在武汉城市圈城市办理居住证的,居住年限纳入我市累计认可。

  

(四)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1.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积30分;2.年龄在31至40周岁的,积20分;3.年龄在41至45周岁的,积10分。

  

(五)住房公积金指标,最高分值50分。以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5分。

  

(六)文化程度指标,最高分值30分。1.大专学历,积10分;2.本科学历,积20分;获得学士学位的,积30分。

  

(七)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0分。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取得技能人员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取得相应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积10分。

  

(八)职业工种指标,最高分20分。在武汉市相关用人单位从事教育、医疗卫生、消防、环卫、养老、看护护理等紧缺、艰苦行业一线工作的,每满一年积5分,最高分值20分。

  

(九)纳税指标,最高分值50分。

  

1.申请人为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该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到10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2.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的分摊度应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3.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实际缴纳税额达到2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自注册之日起每享受1年减免税政策的积5分,最高积50分;

  

4.申请人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自然人,年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大于零的,积10分;实际缴纳税额达0.2万元的,积20分,每增加0.2万元加10分,最高积50分。

  

(十)申请区域指标。申请人在新城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申请入户的,积10分。

  

第十五条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欠税。截至申请之日为止,申请人仍欠税的,扣减20分;

  

(二)失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每条扣减60分;

  

(三)行政拘留。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60分;(四)刑事犯罪。10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为其办理积分入户:

  

(一)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申请人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的。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武汉城市圈城市,指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第十九条连续缴纳社保计算时间为截至本人申请积分入户上一个月的25日,即当年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纳税年度计算时间为申请之日当月向前追溯12个月。其他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均计算至申请积分入户之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武政规〔2019〕28号)同时废止。

  

【五】:市外迁入落户、市内迁移落户

  

一、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由2年调整为1年)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核后,向市局呈报;

  

4、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四)办理期限派出所、分局、市局各5个工作日。

  

二、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由2年调整为1年)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三、开发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一)办理条件1、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3、同户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2、窗口民警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四)办理期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报;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四)办理期限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五、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武汉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辖区的农村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乡镇(街道)工作(包括自主经营);

  

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有合法自有房屋。(二)需提供的材料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用工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向分管所长呈报;

  

3、派出所分管所长审核批准后,由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六】: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一)办理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机关录用在汉工作的公务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2、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在汉工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3、在新城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录(招聘)文件及名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系统内部调动人员还需提供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调动文件;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四)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七】:买房落户外地人买房落户要满足以下条件:主城区:100平米以上,且总价50万以上的住房可落户;(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远城区:80平米以上,且总价20万以上住房可落户。(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另外,是可以累加的!

  

1、购房面积及总价可累加。如:在江岸区购买60平米住房,在洪山区购买40平住房,则累加面积达到100平米,可任意选择落户江岸区或洪山区。

  

2、主城区、远城区无法累加如:在江岸区购买60平住房,在东西湖购买40平住房,面积则无法累加,并无法在其中一区落户。

  

3、购买二手房要确定前房主是否在此房源落户。如果前房主已经落户则你无法落户,如果前房主已经将户口迁走,购房者就可以落户。

  

注意!以上条件,只针对新房,外地户口买二手房依然是无法落户的!(现在武汉市限购外地户籍需提交连续2年在武汉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才有购房资格哦~)二手房落户的条件与新房不同,条件相对来说更为苛刻,先决条件是购房者需要是挂靠在托管中心的集体户口或者是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否则买二手房是转不了的,不管多大面积。武汉的集体户口是可以直接转到你买的二手房里面的,当然前提是原房东必须把自己的户口牵走或者该房名下无户口。落户条件:

  

1.不管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是房子总价和面积两个条件同时满足,而且必须是新房才可以。

  

2.落户要求的“首次交易的商品房”为70年产权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商住楼、办公及经营性用房都不行!因此如果想要通过购房办理外地户籍迁入,购房前一定要弄清房屋性质。这点很重要!(二手房不能通过购房落户方式,只能通过人才引进方式,以下有详细介绍)

  

3.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汉南区合并后,原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户口仍属于中心城区户口,原属于汉南区的户口仍属于新城区户口。

  

4.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户口属于中心城区户口。

  

5.除夫妻共有外(夫妻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结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落户时,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6、主城区与主城区之间,新城区与新城区之间,主城区迁入新城区的,凭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新城区农村地区需入户凭移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接受证明、责任区民警核实门牌号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8】:其他

  

一、调整就业创业落户条件。

  

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下同)、功能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满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者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均可申请落户。

  

解读:男不满45岁,女不满35岁的非武汉户口人员在远城区(新城区)、功能区(不含中心城区),就业创业6个月即可申请落户!(只能申请新城区落户,不过只要能落户就具有全市的购房资格)

  

二、明确引进企业员工落户条件。对市、区研究同意引进且注册资本和纳税落地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落户。成建制迁入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成建制申请落户。

  

解读: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申请落户!几乎0门槛!

  

三、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一)办理条件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汉就业创业;

  

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二)需提供的材料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原件);

  

5、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五)办理机构

  

名称:各区公安分局

  

地址: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四、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

  

(一)办理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生源就读外地院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

  

2、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出国人员管理中心回原籍的;

  

3、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离职后在本市就业创业回原籍的。(二)需提供材料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退学需提供退学证明原件,离职的需提供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4、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原注销户口记录的《户口簿》原件;5、离职后在本市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的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6、父母《户口簿》或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三)办理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四)办理期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还有其他比较小众的落户方法:1、小城镇入户。2、务农入户。3、随军入户。4、复员退伍安置入户。5、港、澳、台及其它国外回归人员入户。6、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入户。7、留学回国人员入户。8、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

  

户口迁移政策有关内容认定范围

  

一、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在农村范围内因继承、受赠等能够证明合法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且经常居住的房屋。

  

二、自有房屋和自有产权房屋的范围自有房屋,是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含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自有产权房屋,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取得合法所有权证的住房。所有权证含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学的范围全日制大学,是指普通高等院校。非全日制大学,是指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院校。

  

四、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范围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非全日制本科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等。

  

五、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范围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指申办之日前由单位不间断缴纳(含补缴)。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含中央、省直在汉单位向省人社部门缴纳社保,其就业人员社保须由单位缴纳。六、“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的范围“四上企业”,是指统计部门每年根据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标准评审认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资质等级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高管班子成员,是指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高技能人才的范围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证明证件:人社部印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机关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证书注有职业资格等级。八、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范围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线下办理窗口地点及流程一览

  

有去线下政务中心线下窗口办理的请自行拨打以下窗口联系电话咨询清楚办理大学生落户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免因所带材料不足而浪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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