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细化完善人才引进政策高技能人才首次明确纳入人才引进范围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引进环境,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分别印发《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和《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

本市细化完善人才引进政策高技能人才首次明确纳入人才引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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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引进环境,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分别印发《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和《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4号),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首次明确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申办范畴。

  

其中,《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引进人才落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及其《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经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联席会议同意,对本市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五方面规定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范围,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范围;二是明确了高技能人才申请落户的职业、工种范围;三是明确了航运、传统医学、体育等行业专门人才的引进标准和有关程序;四是明确了区县投资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审核依据。五是明确了特殊人才的引进落户,采取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评估、行业或区县推荐的推荐机制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的审核机制。

  

根据《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结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特点,从两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下同)的条件:一是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人员,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学历条件从本科放宽到大专。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二是明确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上海市居住证》的申办范畴,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紧缺急需的特殊专门人才,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上述两个《通知》印发后,本市将进一步发挥居住证、居转户以及直接落户等人才引进政策的综合效用,在充分体现人才评价的多样性和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并发挥行业对人才的评价作用和集体商议评定的机制作用,多渠道分层次引进经济社会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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