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海归”创业也可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若选择在沪创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便有落户上海的机会。本次《细则》中规定,创业者要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对学位有具体要求)或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海归”若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便可提交材料申请。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据了解,若相关单位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老的留学人员落户办理系统中填报了相关信息,符合留学人员落户条件但尚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于2016年3月1日前,将书面材料提交至我局留学人员落户受理窗口(上海人才大厦4楼,梅园路77号)进行核验,逾期请按照新版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系统要求重新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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