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地户口在上海高考报名条件5篇

2012年外地户口上海高考报名条件非上海市户口高考报名条件: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A证)人员的子女,居住证至2012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2.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

2012年外地户口在上海高考报名条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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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地户口上海高考报名条件

  

非上海市户口高考报名条件: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A证)人员的子女,居住证至2012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2.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B证)留学人员的子女,居住证至2012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后具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后具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5.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6.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18.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在沪参加高考,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9.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考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工作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且考生是在沪就读的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且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的报名事宜,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教委学?2009?77号)办理。

  

10.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考生。

  

2012年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具体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

  

备注:如不符合以上报名条件且又想留在上海读大学者,可通过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泰尔弗国际商学院的自主招生方式入学,上海读2年或3年,最后出国就读拿英美澳名校国际本科学位,不限户籍,详情请电话021-或登录咨询了解。

  

附件:

  

2012年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注: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内容一:上海户口的MM到外地生产后申请生育保险金所需材料

  

偶虽然以前咨询过,可是还是有些细节不明了,尤其是什么”生育医学证明”的格式等等,所以刚刚又一次郑重打电话到仔细询问了.希望能对和偶一样持有上海户口准备到外地生产MM有所帮助

  

上海户口的MM到外地生产后申请生育保险金所需材料: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若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领取地点: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4:30)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

  

1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

  

4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

  

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

  

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

  

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号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

  

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号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口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

  

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

  

里的MM一再强调没有规定领取的时间,只要生好孩子后就可以领,拖得晚一点也没关系.

  

*********************

  

内容二:上海户口MM到外地生产如何办理”准生证”经验分享

  

因为妈妈说偶们那边医院需要有上海的”准生证”才让生,所以一直积极准备办理”准生证”的事情,也想万一以后回来办户口或干别的需要的话有所准备.这里按详细步骤写出来,真的有点复杂,因为中国官僚的办事风格一直没怎么改变,偶就是区政府都跑了好几趟才办下来的,大家要做好为革命奔波的准备..希望对各位MM有点用处哟.

  

1.打电话给户口所在地(自己或老公的都可以)街道负责建小卡的阿姨,她会问你怀孕多久了,因为”准生证”的有效期只有半年.然后她会给你一个社区卫生中心的电话号码

  

2.电话联系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生,她会让你准备以下东东,都是原件:

  

1)双方身份证

  

2)双方结婚证

  

3)双方户口本

  

4)双方单位”初婚初育”证明函

  

5)办理”准生证”的申请信,包括双方签名

  

3.将以上所有东东带到社区卫生中心,那里的医生会在申请信上敲两个章

  

4.将敲好章的申请信和其他所有东东带到区政府,找到专门负责计生的人,他会收走所有材料,只是将身份证和结婚证归还你,让你在一张白色纸头上签名收走,最后给你一张黄色的纸头,告诉你这就是上海版”准生证”!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报入上海户口指南

  

一、办理落户上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

  

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毕业生凭《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本单位集体户口簿原件到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然后落户本单位集体户口内。

  

二、办理落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

  

凡取得《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办理档案委托保管和落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中心集体户口地址:延安西路900号,落户警署:新华路警署。

  

1、材料要求:

  

?《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白联);

  

《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填写好并由接受单位盖章的《人事代理委托书》(可通过网站下载);?《户口迁移证》原件(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号码等信息需准确,籍贯、出生地需具体到县市一级);

  

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照片两张(照片背面请写上本人姓名);

  

已婚者还需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可以到受理部门当场领取并填写)。

  

2、办理流程

  

?首先要确认档案已到达本中心。在学校将档案寄出三周时间后,通过本中心网站或声讯电话查询档案是否到达本中心,或者凭《通知》到受理部门查询档案到达情况。若已到达,记录下档案编号。

  

?经查询档案已经到达者,凭所需材料到受理部门申请办理。

  

中心受理人员经审核材料,合格后受理有关申请。?

  

三、办理落户直系亲属处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有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毕业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直系亲属为户主,可申请将户口落户直系亲属处。需填写《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投靠直系亲属入户申请表》(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受理处领取),并经落户警署和单位同意盖章后,凭《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与户主关系证明原件、户口本、单位介绍信到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然后办理落户直系亲属处。

  

四、办理落户配偶处

  

已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口头征得落户派出所同意后,可申请办理落户配偶处(配偶需为户主)。凭《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结婚证、配偶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件、单位同意落户配偶处的证明并注明落户地址等材料到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然后办理落户配偶处。

  

五、办理落户自购商品房处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购买商品房(房产证上需有其姓名),口头征得落户派出所同意后,可申请办理落户自购商品房处。凭《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本人房产证、《户口迁移证》原件、单位同意其落户房产处证明并注明落户地址等材料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然后办理落户自购商品房处。

  

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事代理部(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105室)

  

外地户口在上海办理护照注意事项

  

一、网上预约

  

上海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服务平台—网上办事——第一项:中国公民申办出入境证件自助预约系统(网上预约)—外省市户籍人员—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在网上预约好了,一个小时后,可以进行查询,预约是否成功,如果成功的话,会出来提示,会告诉你多少期限内去民生路1500号办理,现在外省在沪办理护照只有这个点,以及注意事项及准备的材料)

  

二、准备相关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上海市居住证》原件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第一页与本身相关页复印件,照片,也可以到办理处采集后打印直接用)

  

三、1500路民生路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周六上午9:00-下午5:00(国定假日除外)

  

1、一楼用二代身份证扫描打印先前网上预约的信息表格

  

2、一楼采集照片:如果要打印照片25元,不用,只是采集照片是免费的。

  

3、采集指纹:一楼1至4号窗口

  

4、二楼拿号,D打头的。

  

5、拿到号后,看上面叫号后办理

  

6、到一楼交费:首次的话两百元

  

四、注意事项

  

1、核对本人的居住证是否过期;

  

2、注意本人的社保是否已经交满一年,不需要单独打印社保单子,那边可以查得到。

  

外地户口申请上海居住证的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四)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关于办理流程

  

(十五)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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