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上海落户政策(共5篇)

2015年最新上海户口政策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一些看法,就目前形势而言,通过引进人才直接落户上海的高端人才,每个月报进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的人,是少之又少,上海市人保局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

2015最新上海落户政策(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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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上海户口政策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一些看法,就目前形势而言,通过引进人才直接落户上海的高端人才,每个月报进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的人,是少之又少,上海市人保局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中,可以审核同意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予公示人员,也就401个主体人员,下一次还不知道要等多久。通过公示名单人员中,几乎都是大型集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小型公司几乎全军覆没啊,所有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外地高端人才,如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小型企业想直接落户的概率越来越低,那要怎么样可以获得上海户籍?

  

还可以通过下面的第二类,也就是上海市发布的120分积分的上海居住证转上海常驻户口相关政策,也就是我们以前常说的人才引进居住证,该政策于2013年7月已经更改至今,也有不少外地持有上海引进人才居住证的朋友,通过该居住证落户政策成功和子女一起落户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但是,每个月的审批人数和办理上海居住证满7年的总数来比,还是不多的,有不少上海紧缺人才,因为各种原因,而被拒之门外,如:外地职称、违法生育、简历虚假、社保基数、税单为0、离婚再婚、单位诚信、个人诚信等问题造成无法通过初审,甚至不少人通过了区县人才中心的窗口,在上海市人保局的人才开发处被拒,各种情况都有发生。

  

户籍新政:持有居住证满7年可转常住户口上海市政府日前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凡是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该办法试行期为3年。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

  

(一)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持证人员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优先办理的持证人员,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上海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据悉,上海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办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落户政策汇集:

  

1、应届毕业生

  

按申请表填报,由就业办打分,如通过则能落户。

  

附件1: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2、持有人才居住证满7年

  

  

留学人员来沪申报户籍

  

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目前规定应在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入沪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附件5: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另附: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左边加分右边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2017年上海积分落户细则: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适用对象和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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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海归上海落户政策

  

2015年底,上海市人社局印发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操作的依据、管理部门、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条件、家属随迁的条件、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及办事流程等事项。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海归求职网(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海归求职网(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海归求职网(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海归求职网(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文档来源:专业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机构海归求职网AceCareer

  

上海落户政策汇集:

  

1、应届毕业生

  

按申请表填报,由就业办打分,如通过则能落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子女: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附件2:本市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3、和上海人结婚

  

  

52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附件3: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4、人才引进

  

常见问题解答

  

留学人员来沪申报户籍

  

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目前规定应在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入沪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附件5: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另附: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左边加分右边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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