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买房之后如何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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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买房之后如何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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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手房买卖中,迁户口是一个重要环节。最近就有客户询问小编:自己在上海买了一套二手房,怎么户口迁到过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流程如何?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买房迁户口的那些政策。

  一、形式标准

  1、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

  2、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3、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5、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由民警通过系统查询。未办理实有人口登记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人户分离居住登记;前往居住地所在居村委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登记信息;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登记信息。

  二、申请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身份证

  3、有效房屋产权凭证

  4、房屋买卖合同

  5、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方式

  1、窗口接收申请: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受申请,现场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如材料不齐全能当场补充的当场补充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充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后可以继续窗口申请或者可以选择网上申请。

  2、网上接收申请: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选择“部门入口----市公安局---关于人口管理事项的申请审批----本市户口审批”,点击“立即办理”,按照页面提示要求提交基本信息和材料。民警收到申请后会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的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补充材料,直至材料齐全后受理。。网上受理后将进入审批流程,审批通过的,将通知申请人到落户地派出所窗口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现场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也可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网上办理)。

  二、审查与决定。

  (一)派出所当场办理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受理申请后立即对该户口事项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适用相关户口政策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1、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当场办理;

  2、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

  3、不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受)理决定书》;

  4、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但事实不清的,当场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出具《预收材料清单》,开展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作出办理决定,依照上述第1、3项规定通知申请人。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将收取的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

  (二)派出所受理、审批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该户口事项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适用相关户口政策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1、根据现有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作出审批同意的决定;

  2、根据现有证明材料,无法证明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后,仍无法确定事实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

  3、根据现有证明材料,证明不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或者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

  (三)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该户口事项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适用相关户口政策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及理由,上报所属公安分局。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或者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应当作出拟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上报所属公安分局。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作出拟同意的审核意见,上报所属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应当自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该户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核查事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充足性,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办理程序的合法性,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1、根据现有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作出审批同意的决定;

  2、根据现有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现有证明材料,无法证明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开展调查取证或者退回公安派出所补充调查,经调查取证后,仍无法确定事实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

  4、根据现有证明材料,证明不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或者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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