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房动迁征收中“空挂户口”的认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即同住人认定,就成为了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

上海市公房动迁征收中“空挂户口”的认定

落户上海咨询二维码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即同住人认定,就成为了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共同居住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在被动迁房屋里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

  2)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基于此解答,在认定同住人时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户口”、“实际居住”及“他处无房”。有些居民片面地认为,在被征收房屋内挂有户口就应当被视为被安置人,并有权利获得安置补偿利益,这种想法已经是老黄历了。

  应该说,户口作为安置对象的判定标准,这在以前的动拆迁安置工作中确实存在。但自“动迁”改为“征收”,“数人头”改为“数砖头”之后,一户被征收房屋中户口的多少并不会影响到最终的征收安置补偿金。按目前政策,“人头”仅在托底即”居住困难户”认定时有参考价值,且也只是起到“数砖头”的补充作用。

  那何种情况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呢?

  简单的说,就是不满足“实际居住”或“他处无房”的条件。有些居民因为学习、工作的原因而迁移户口,但从未在房屋中居住过,这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口”;有些居民曾经享受过福利性分房,为了再次得到征收补偿利益而迁移户口,这也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当然,实际案例中会比这样的情况更加复杂,有的可能会涉及知青回沪政策,有的可能会涉及家庭内部协议,这些都不能够一概而论。

  最后,和“空挂户口”截然相反,在系争被征收房屋中没有户口,也不必然代表着不能分得征收利益。某些情况下,如参军、读书、服刑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迁出的,本人虽在被征收房屋内没有户口,仍能部分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改@)。

相关内容

推荐阅读

发表评论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