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人才引进政策

一、上海市1.夫妻两地分居调沪博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二、金华市1.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补贴,由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市委办[2001]83号文件)2.对引进的博士、硕士分别由财政补助安家费3

各省市人才引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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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

  

1.夫妻两地分居调沪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二、金华市

  

1.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补贴,由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市委办[2001]83号文件)

  

2.对引进的博士、硕士分别由财政补助安家费3万和1万。(市委[2003]21号文件)

  

3.高层人才来金工作,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上浮二档职务工资。(市委办[2001]82号文件)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在金华购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工作满五年后住房权归个人所有。具体补助标准为:博士10万、硕士3万。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子女可按原工作单位对口安排工作。其中原工作单位是企业的或配偶、子女属待业人员的,可以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到当地条件比较好的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有关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借读费。(市委办[2001]83号文件)

  

三、杭州市(2009年)

  

1.人才经济适用和经济租赁专项住房。人才经济适用专项住房主要用于本市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包括来杭创业和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每年从市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中安排300套左右,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人才经济适用专项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购,单位核实公示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房改办审批。申购对象选房后直接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办理购房手续。

  

2.引进人才专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者;

  

(2)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技术职称者;

  

(3)持有中国护照,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回国后取得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留学人员;

  

(4)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等;

  

(5)获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省级特级教师、国家级名医生、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体育、文艺等专业同等荣誉者。

  

3.2009年房源分别位于三墩镇的都市水乡和九堡镇的金雅苑(三墩镇位于西湖区,九堡镇位于下沙区)。

  

四、唐山市

  

对引进的国内外毕业博士,发给本人安家费10万元。除工资外,由用人单位发给月生活补贴1000元。

  

五、大连市(2009年)

  

1.在继续执行《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中关于安家补贴政策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困难。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时,准予申购限价商品房。

  

2.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贴: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用于安家补贴。(2004年政策)

  

六、厦门市

  

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的政策待遇:

  

【允许单调】允许夫妻一方单调,符合计生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入。

  

【户口】凡属引进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实际居住地(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流动方式、工龄计算】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予以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才,可享受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前三款政策待遇及以下政策待遇:

  

【生活津贴】从省外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福建省人事厅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500元。

  

【社会保险】凡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包括重新录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按本市

  

社会平均工资指数1计算。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按实际计算。用人单位在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外,可再为其一次性缴纳一笔养老基金,全额进入个人帐户或进入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其退休待遇。引进人才中经资格确认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退休金低于厦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加补贴予以计发退休待遇。

  

【住房】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住房(即经济适用房)。

  

【安家费】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

  

七、哈尔滨市(2004年)

  

博士8万元标准发放安家费,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的高级人才随迁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安排就业。硕士未成年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入托可在本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中择校、择园,两院院士、博士子女可适当放宽选择范围。

  

八、青岛市

  

1.新引进的国内博士,连续3年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1.5万元。

  

九、昆明市(2009年)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的工作安排,按照调入调出单位为同类性质或顺向流动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协助解决,可直接考核调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2.引进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博士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上述补助发放期限3年。

  

3.原市政府“博士公寓”临时性周转房房源有余时,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博士公寓”临时性周转房房源不足时,用人单位以租赁方式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同级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助,补助期限3年,第一年每月补助1000元,第二年每月补助700元,第三年每月补助400元。

  

十、宁波市(2002年《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1.宁波市博士安家补助15万元。

  

2.提高引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博士90平方米。

  

3.凡符合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其子女除按地段就近入学外,还指定几所初中和小学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就学问题。

  

4.引进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均可随其本人落户宁波。

  

5.博士的配偶工作安排,由区人事局负责,列入政策性安置,其子女就学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免收择校费和借读费。(宁波市镇海区)。

  

6.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可与本人一并迁入;引进到各县(市)工作的,其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等需在市区落户的(属农业户口的现办理“农转非”),到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

  

7.对引进到我市落户的下列人员给予一定的易地安家补助,补助金额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45周岁以下副高级专家或博士15万元。

  

8.妥善解决引进人员的配偶就业问题。引进的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教授、博士后、博士的配偶工作安排,列人政策性安置,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

  

9.对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南京(2004)

  

1.博士到事业单位,不受编制、计划指标限制;对引进的博士,一次性给予每人不少于3万元的生活补贴。

  

2.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建设优秀人才公寓,供来宁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租用周转。

  

3.对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以及海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准予在市区落户,妥善解决配偶就业,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子女入学。

  

十二、石家庄

  

1.经批准引进的博士后、博士或双硕士学位人才的住房,用人单位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申请居住“省会专家博士楼”。也可购买面积为1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由财政补贴购房款的1/2,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购房款的1/4(房价按1700元/平方米计)。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执行国家正常工资标准外,由用人单位另外给博士后、博士600元/月补贴。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博士以上人员的随调家属,市里统一安排工作。

  

十三、长沙市

  

1.对用人单位引进储备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生、硕士生给予安家补助,其标准为博士生6万元/人、硕士生3万元/人,分三年逐步到位。

  

2.对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连续三年全额奖励给个人;同时,对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及专家型人才,在长购买房屋、车辆所发生的契税、车辆购置税,由市财政按其缴纳额实行全额补贴。

  

3.强化对优秀青年人才的服务保障,建立由市人事局牵头,科技、教育、编制、公安、财政、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的人才引进“一条龙”服务窗口,为优秀青年人才进入长沙提供人事代理、落户安居、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全程服务。涉及家属工作调动和子女就学的,原则上以用人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解决。在住房方面有困难的,可为其提供创业公寓或廉租住房,并按16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购房时可享受政府货币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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