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落户上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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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落户上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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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留学生落户咨询人气:日期: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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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来沪(hù)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相关(related)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⑵具有硕士研究生(Postgraduate)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须六个月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Studyabroad)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

  

2、我国驻外使馆教育(Education)处出具的《留学(Studyabroad)回国人员证明》原件。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认证书原件。

  

4、国外学位证书复印件。

  

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related)辞职证明。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logout)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zhèngmíng)、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11、有婚史者须递交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organization)的翻译件。

  

12、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Material)。

  

第四条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第五条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

  

2、国内最高学历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3、随迁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

  

4、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visa)及出入境记录。

  

5、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organization)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意义:是未来收益的累积)企业批准(pīzhǔn)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

  

7、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上海户口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8、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hù)分支机构。

  

2、大型跨国企业在沪(hù)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3、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第七条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4、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unit):注册(register)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6、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①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②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③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④分支机构(organization)的营业(yíngyè)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code)证;

  

⑤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7、用人单位(unit)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contract)、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8、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第八条关于办理流程(liúchéng)

  

(一)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unit)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上海户口办理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审查核对),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HumanResources)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

  

第九条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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