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省、宁波市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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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省、宁波市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市是人口流入大市,流动人口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市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高素质劳动力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立“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在优质公共服务向高素质流动人口覆盖的同时,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至全部常住人口,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民权益。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不断强化机制创新,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

  二、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杭州湾新区、庵东镇)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1年及以上;

  2.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1年及以上;

  3.在本市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满1年及以上。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市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人或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依法自建的集体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合法居住房屋;

  3.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具备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建房批文之一且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三)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

  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以上申领条件限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三、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持证人享有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积分制供给公共服务和便利

  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同时,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和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申请积分制公共服务。

  积分量化的主要指标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积分量化指标以及持证人凭积分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布。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另行制定。

  四、抓好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组织保障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要求,确保新型居住证制度积极稳妥推进。

  (一)夯实工作基础。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和居住时间、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持有工商执照、自购房屋、出租房屋、单位集体宿舍及就学就读的基本情况,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做到“以房管人”、“以房知人”。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抓住流动人口居住、就业两个关键环节,压实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及时准确申报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居住信息,夯实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工作基础。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公安机关要根据居住证申领条件,切实抓好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规范居住证申领、签注程序,创新工作机制、手段,改进便民服务举措。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涉及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各项措施的落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起草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建立积分管理综合平台,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切实加强保障。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结合“两网融合”,科学配备流动人口综管员,切实保障综管员工作待遇,发挥好在新型居住证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整合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量,实现多员合一、一员多能。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对贯彻实施新《条例》、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所需费用和设施设备,要及时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切实抓好贯彻实施新《条例》、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宣传引导工作,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准确解读新《条例》的主要精神和相关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总结宣传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凝聚各方共识,为全面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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