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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市内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1、申请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3、离婚证4、房屋产权证(含公租房、廉租房)5、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原件6、申请人居住证明或与落户地户主(户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公民市外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落户1、提供本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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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市内户口迁移

  市内户口迁移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

  3、离婚证

  4、房屋产权证(含公租房、廉租房)

  5、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原件

  6、申请人居住证明或与落户地户主(户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公民市外户口迁入

  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落户

  1、提供本人申请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原件(原籍在省内)或户口迁移证(原籍在省外)

  4、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原件

  温馨提醒:

  哈市生源因出国留学、中途退学、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援疆援藏等无就业报到证回哈市申请落户的,需提供退学或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手续。

  现役军人转业(复员)或病休、退休落户

  1、提供本人申请、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军转干部知书》或《退伍军人知书》、

  2、申请人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3、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原籍不能提供注销证明的,由受理人查询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并注明“查无此人”)、

  4、转业证或复员退伍证

  5、结婚证

  6、配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投靠落户(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子女、未成年人投父母)

  ①夫妻相互投靠的

  1、提供本人申请

  2、双方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原件

  ②父母投子女或十八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投父母的

  1、提供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父母代为提出申请)

  2、父母和子女的亲缘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

  4、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购房居住落户

  1、落户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醒:

  ①随迁人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租赁房屋居住落户

  1、承租人落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3、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

  温馨提醒:

  ①居住证(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办理居住证签发未满半年的,需提供在哈市缴纳养老保险半年记录)原件。

  ②随迁人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在租赁房屋地址落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落户书面制式证明、落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投资经商人员落户

  1、本人落户申请

  2、营业执照

  3、近期缴税凭证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温馨提醒:

  已在哈市购买房产,在房产所在地落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随迁。需提供本人房屋所有权,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收养子女落户

  1、收养证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工作调转落户

  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审批表或录用通知单(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温馨提醒:

  已在哈市购买房产,在房产所在地落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随迁,需提供本人房屋所有权,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国民教育中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初级工(含)以上的技能型人才和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

  1、本人申请书

  2、毕业证书或初级(含)以上职称证书或初级工(含)以上证书

  3、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原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醒:

  ①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②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

  见义勇为、英勇救险等受表彰人员落户

  1、落户申请书

  2、勇敢市民、“十佳”先进人物等荣誉证书

  3、评选单位证明或新冠肺炎疫情援鄂医护人员证明

  4、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醒:

  ①随迁人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③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

  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1、刑满释放证明

  2、居民户口簿

  温馨提醒:

  刑满释放人员在哈市有房产的,或其父母、配偶户籍在哈市的,可到房产所在地或父母、配偶户籍地落户,无上述落户地的,到原户籍地落户。

  特殊说明:

  ①落户政策中随迁未成年子女所在户口的户主不是其父母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加盖学校公章的电子学籍档案复印件之一。

  ②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出生时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落户,有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随迁落户。

  ③随迁的子女已超过18岁,仍在学校读书的,由学校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可随迁落户。

  ④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⑤办理租赁房屋居住落户的,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落户的,将户口无条件迁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再以租赁房屋居住为条件申请来哈尔滨市落户。

  ⑥在校学生、独生子女或离婚的子女来哈市投靠父母落户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⑦夫妻双军人家庭在哈市购买房产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随迁到房产所在地落户。

  ⑧对于政策未涵盖的、民警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户籍业务需逐级请示后,根据商定的结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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