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户籍迁入须知

夫妻投靠户籍迁入须知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

夫妻投靠户籍迁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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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投靠户籍迁入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

  二、申请条件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2年。申请人夫妻属复婚的,其复婚登记时间作为“结婚登记时间”。

  2.申请人户口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部、委、办、局)在编人员,须提供无业证明或变更户口簿信息或单位开具的非在编且同意户口迁出的证明。

  3.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或征得有抚养权一方同意办理迁户)的未成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可一并申请。

  4.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在校(非函授、电大、网络教育类学校)就读的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未婚未育(含收养子女)的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5.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因制作、使用虚假证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申请人结婚证。

  4.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免提供)。

  5.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报人确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咨询办理。)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成年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提供《学生证》(注明学校地址、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2)随迁本省生源(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提供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注明学校地址、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该子女属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凭录取资料受理。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本人的未婚未育声明,本人因身体、智力原因无法声明的,由其监护人作声明。

  (4)随迁子女属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前次婚姻生育的子女,提供以下三选一材料(以下简称抚养权三选一材料):①该子女抚养权归属申请人或被投靠人的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或抚养权变更公证书];②有抚养权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到受理窗口现场签署的同意迁户声明。

  (5)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随生父迁户的,还须提交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书。

  ①《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②《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但确实无法联络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的,由申请人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儿子(女儿)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带来的纠纷涉及入户问题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6)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7)申请人户口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委、办、局)工作人员的,提供无(失)业或离(辞)职证明。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须提供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在国外领取婚姻登记法律文书的,需提供签发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1.成年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结。调查阶段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3.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准予迁入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申请人现学历与原户口簿登记学历不一致的,提供学历证明材料),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

  我市已开通三项随迁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审批进度、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告知,请及时关注“深圳公安”进行查询。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核验通过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通知后,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五、温馨提示

  1.材料复印要求。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2.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3.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理随迁入户信息,可以登陆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市政府在线查询或直接拨打户政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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