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市公安机关户政服务工作提质增效,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自治区党

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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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市公安机关户政服务工作提质增效,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公通[2018]1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广西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区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结的通知》(桂公(办)〔2021〕49号)文件精神,钦州市公安局制定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8日

  

落户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市公安机关户政服务工作提质增效,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公通[2018]1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广西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区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结的通知》(桂公(办)〔2021〕49号)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加快聚集各类人才,全面放开人才落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名子女户口随同迁入,不受就业、住房、缴纳社保、个人档案等条件限制,实现人才“零门槛”落户。

  

(一)学历型人才。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生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资格型人才。包括: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各类人才。

  

(三)技能型人才。包括: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

  

(四)急需型人才。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二、放宽集体户设置限制

  

全市的每个社区、单位和企业、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驻地均可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钦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条件。

  

三、来钦人才可选择以下落户地点

  

(一)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

  

(二)所在单位集体户;

  

(三)租赁房屋,须经户主同意;

  

(四)无产权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无就业单位的来钦人才,在城镇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五)引进人社部门认定急需人才,可在全市城镇自主择地落户;

  

(六)符合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落户政策的广西农村籍大学毕业生,申请返回原籍落户的,可落户在原籍家庭户;

  

(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四、办理落户准迁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毕业证、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市人社部门出具的急需人才认定书之一材料。

  

(三)广西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区内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结,不需打印纸质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五、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各县区公安机关要按照流程简单、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目标要求,完善人才落户机制,开通办理人才落户绿色通道,提供急事急办、随办随到,高效便捷的服务,办理人才落户最多跑一次,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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