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畅顺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畅顺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招工入户手续。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按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六条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及计分说明)。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每项积分指标的积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方有效。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劳动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八条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积满6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区劳动部门提出招工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申请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信息库内积分信息进行主动更新。

  第九条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劳动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通过个人申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户。通过个人申报方式申请入户的,按《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深发改〔2010〕1172号)中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度具体入户积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工入户计划,对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第十一条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报送其各项积分分值证明材料,经核实有效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其招工入户。

  第十二条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同时迁入。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有效的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已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六条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3年内不再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计分说明

  附件1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基础要求

  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可进行年龄抵扣。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都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36-45周岁

  2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可进行年龄抵扣。

  男46-60周岁,女46-55周岁

  1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身体状况

  身体健康

  3分

  正

  符合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政策中关于身体健康条件的得分。

  居住证情况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

  2分

  正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

  初中

  5分

  正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20分

  正

  非全日制大专

  30分

  正

  全日制大专

  40分

  正

  非全日制本科

  50分

  正

  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60分

  正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正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三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20分

  正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30分

  正

  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

  60分

  正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近3年内)

  只要获奖1次即积30分,不累积。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三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发明创造

  荣获国家专利

  每获得1项积5分,最高不超过30分。申请人参加团队获得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5/团队人数计算。

  正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表彰荣誉

  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近5年内)

  只要获得1次即积60分,不累积。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人员此项如有积分则下项就不计分。

  获得广东省其它地级以上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近5年内)

  每获得1次积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人员,此项指标不积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

  每满1年积2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正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正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劳动部门直接查核得分。

  参保情况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各二级指标累计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

  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省内其它地市参保情况

  缴纳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社会保险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申请人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人员的,此项指标不积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5年内,广东省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正

  由本人提供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0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人员的,此项指标属深圳市内范围的方予积分。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正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正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超生

  有超生行为的人,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负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区或街道部门验证。

  减分指标所有项目扣分均需累计。

  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负

  违法犯罪

  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50分

  负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经市公安部门验证。

  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100分

  负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100分

  负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负

  由本人提供人民银行个人诚信系统记录书。

  附件2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计分说明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由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和减分指标六部分组成。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基本要求积分+个人素质积分+居住情况积分+参保情况积分+奖励加分积分+减分指标积分。具体分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积分=年龄情况积分+身体状况积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积分。基本要求积分是办理积分入户的前提条件,基本要求积分中的三项内容必须均有得分,否则不能对后续积分指标进行积分。

  (一)年龄情况。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入户时的实际年龄或其来深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进行计算。其来深工作时的实际年龄以其当前年龄减去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来计,但其在申请前2年内通过补缴取得的年限不能计算抵扣。按上述原则计算后,18—35周岁的得5分;36—45周岁的得2分;46—60周岁的得1分,未满18岁及超过60岁的不得分。

  (二)身体状况。

  得分标准:符合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政策中关于身体健康条件要求的得3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三)居住证情况。

  得分标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2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二、个人素质

  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积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积分或技能竞赛积分或发明创造积分+表彰荣誉积分。其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积分、技能竞赛积分、发明创造积分三项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项进行积分,不能累加。

  (一)文化程度。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拥有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不累加计分。初中的得5分;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的得20分;非全日制大专的得30分;全日制大专的得40分;非全日制本科的得50分;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得60分;小学及以下的不得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拥有的最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计算,不累加计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计分。初级工或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的得10分;中级工或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的得2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或初级职称的得30分;技师及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或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得60分。由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三)技能竞赛。

  得分标准:申请人近3年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者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行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或其同意各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得30分,多次获奖的,仍按30分计。由申请人提供所参加技能竞赛的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四)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申请人每荣获1项国家专利得5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申请人所获国家专利为团队获得的,申请人当次所得分数按5除以团队人数计算。

  (五)表彰荣誉。

  得分标准: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得60分,多次获奖的,仍按60分计。申请人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未于近5年内获得过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但于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其它地级及以上市的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获得1次积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居住情况

  居住情况包括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两项内容只能任选其中一项进行积分,不能累加。

  (一)在深居住条件。

  得分标准:以申请人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计算(申请人在深拥有多套合法产权住房的,只以拥有时间最长的一套计算,不能累加),每满1年积2分(月份零头不计算),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二)在深居住时间。

  得分标准:按申请人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计算(持原深圳市暂住证时间不计算),每满1年积1分(月份零头不计算),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参保情况

  参保情况积分=深圳市参保情况积分+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积分。若计算结果超过30分,按30分计。其中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积分只针对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计算。

  (一)深圳市参保情况。

  得分标准: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每满1年得3分(月份零头不计算),但最近2年内通过补缴办理取得的年限不予计算(此项最高不超过30分);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10分)。上述两项分数可以累计,但计算结果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

  (二)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

  得分标准:缴纳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社会保险年限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本项积分只针对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有效,且须由申请人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此项指标不积分。

  五、奖励加分

  奖励加分=参加献血积分+参加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积分+慈善捐赠积分。计算结果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取得附加分的社会服务地要求为广东省内范围,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社会服务地要求为深圳市内范围。

  (一)参加献血。

  得分标准:每合法献血1次得2分,最高不超过6分。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献血证明并注明该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二)参加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

  得分标准: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申请人需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该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三)慈善捐赠。

  得分标准:每捐赠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人需提供慈善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该组织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六、减分指标

  减分指标积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积分+违法犯罪积分+不良诚信记录积分。减分指标积分分值为零或负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超生。

  扣分标准:有超生行为的人,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2.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扣分标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二)违法犯罪。

  1.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5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2.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10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3.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10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三)不良诚信记录。

  扣分标准:有一条记录扣20分,多条的累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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