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女博士帮丈夫落户北京离婚索赔千万被驳回,“忠诚协议”在法庭上为何不好使?

【本期关注:忠诚协议】妻子帮丈夫落户北京,约定若离婚由丈夫补偿1000万元,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驳回了相关诉讼请求,也引发了广泛关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发现

一周法眼|女博士帮丈夫落户北京离婚索赔千万被驳回,“忠诚协议”在法庭上为何不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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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关注:忠诚协议】

  妻子帮丈夫落户北京,约定若离婚由丈夫补偿1000万元,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驳回了相关诉讼请求,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发现,被寄予“拴住”另一半愿望的婚姻“忠诚协议”,不仅屡屡在法庭上“不好使”,甚至在公证处也吃了“闭门羹”。那么,造成这一现场的原因是什么,涉“忠诚协议”案件在江苏的审理情况如何?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并请律师对该案件蕴含的更多启示进行了分析。

  帮丈夫落户北京,签协议如离婚男方补偿1000万元

  白玲和胡明曾是一对校园情侣,白玲博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后,胡明则选择了硕士毕业后留京工作。婚后第二年,白玲博士后出站,按照政策,不仅白玲本人可以落户北京,作为配偶的胡明也可以随之落户。

  这本应是一件开心事,谁知却成为两人矛盾的导火索。

  原来,胡明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但考虑到妻子以后能够落户,于是转而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放弃了落户机会。白玲却认为,胡明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作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后来,白玲提出,如果想让这个家庭继续下去,需要胡明给出一个承诺。于是,白玲拿出了写好的“落户协议”,内容为:“胡明随白玲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明给白玲补偿款1000万元。本协议负有法律效力。”

  胡明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匆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可最终,两人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落户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经审查相关证据及询问签约过程,海淀法院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玲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近日,海淀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认定该协议无效,由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承办法官指出,这起案件中的“落户协议”与近年兴起的“忠诚协议”有相通之处。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那么该协议是否有效?南京某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告诉紫牛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该书中认为,“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法官:判决赔偿数额与协议无关,单独起诉不受理

  那件,涉及“忠诚协议”案件的审判在江苏的情况如何呢?

  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就明确表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位少家庭庭长在接受采访时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涉及“忠诚协议”,法院在判决中会根据一方的过错判给对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具体数额与“忠诚协议”中的约定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少夫妻在‘忠诚协议’中会约定如果一方发生出轨等情况将净身出户,但在实际判决中,除非本人愿放弃财产,基本不会把共同财产全部判给一方。”

  而如果当事人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单独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将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忠诚协议”不光在法院“不好使”,在公证处也会吃“闭门羹”。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在苏州曾有一名年轻女子拉着未婚夫前往苏州公证处,要求为他们的“忠诚协议”办理公证,但公证员以“‘忠诚协议’更多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为由直接否决。

  律师:法律并不能直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

  “法律谚语云,法不理琐事”,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认为,该案还告诉大家,其实我们身边的一些事务不具有司法可诉性。

  徐旭东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公权机构处理的是权利义务争议,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如人格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的争议具有可诉性。但是法律并不能直接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就日常生活而言,爱情、友谊等事务就难以用法律来调整。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本案例里的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纠纷,恋人之间欺骗感情、朋友之间请客送礼、约会承诺等纠纷,邻里之间养猫遛狗冲突等。

  当然,如果生活中的“琐屑之事”涉及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比如邻里关系引起财产权或人格权受损,自然就具有了可诉性。

  记者看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表示,“司法不可过深介入婚姻关系内部,‘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还是很有道理的。”该书中同时指出,通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的有关法律实践及逆行比较“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夫妻忠诚协议或忠诚条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态度。”(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徐珩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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